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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时间:2008年5月11日 作者:记者 邹兰

新华网天津3月12日电(记者 邹兰)近期,天津等地将陆续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津贴不应纳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应注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应剔除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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